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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营改增”对深圳建筑劳务企业有什么影响吗?

来源: 时间:2017-02-17 人气:1586

建筑业、房地产、金融以及服务业,将在在2015年度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“营改增”),“营改增”对深圳建筑劳务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,同时涉及到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利益与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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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营改增”税制改革对建筑业劳务企业产生的影响分析

  

一、劳务人工费不能抵扣,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税负增加明显


  “营改增”后,建筑业劳务企业无论执行哪一类别的税率(6%到11%)计税,都会给总承包企业、劳务企业增加巨大的税负,从现行执行增值税政策的试点单位(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)来看,人工费支出部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,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,从建筑工程成本构成来看,劳务企业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为25%左右,加上总承包企业的人工成本,约占35%左右,由于此类人工成本支出企业几乎无进项税抵扣,从理论上讲,企业支付的资金都可以取得发票,深圳建筑劳务都可以进行抵扣,劳务企业的经营总收入以人工费为主,是发放给每个外施员工的工资收入,以现有政策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,若税制改革政策中,对人工费的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,将导致引发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调升,同时,劳务企业的税负最终都将转嫁到总承包企业,构成总承包企业实际支出的一部分,造成建筑业总承包企业、劳务企业将难以承受税负增加的压力。

  

二、人工费过高,与定额取费严重背离


  “营改增”后,如解决不了抵扣问题,人工费会进一步提升,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数据显示,2009-2011年三年间,建筑业综合人工成本单价涨幅非常之大,涨幅达到49.5%,人工费过高与定额取费严重背离,增加了劳务企业的成本,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总承包企业成本,造成了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,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。

  

三、“营改增”后,重复交税问题依然存在


  “营改增”后,总承包企业已按工程总额缴纳增值税了,如对劳务企业继续征收,重复交税的问题仍然存在,按流转税法规定应不算重复交税,但如交税,劳务企业税负比较重,而且劳务企业以人工费为主,劳务企业分包基本以清工加辅料和中小型机具为主,劳务企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,经常采购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,存在就地取材,个体供料的情况,无法出具合格发票,这是劳务企业管理问题,但也是现实问题,“营改增”后此类发票将不能抵扣,中小机具大部分为劳务企业自有为主,这部分如何开出增值税发票,目前应存在部分劳务企业实行扩大劳务分包,利用本企业自有的周转材料(如架木具、木方子、板材等)来降低成本,用于弥补人工费的成本,此类物品如何开出增值税发票,如果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,无法抵扣,深圳建筑劳务也将加剧劳务企业的成本。

  

四、“营改增”给合同履约带来影响


  “营改增”后,已签订的合同如何执行增值税是企业关注重心之一。由于劳务企业的分包合同的订立早于税改的时间,在合同中明确了已含税,含的是营业税,若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,税率不管是6%,还是11%,“营改增”后加大了劳务公司的税负,使原合同履约存在问题。在工程结算时,劳务企业会要求修改原合同标价,将这部分新增加的税负加诸于总承包企业,总承包企业在取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,向上游开发企业要不来,只能加大总承包企业的成本,给总承包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,同时也造成劳务企业违约;如果劳务公司仍执行原合同,劳务公司在“营改增”增加税率的前提下,自行承担所增加的税负,面临着经营亏损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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